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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父母可以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让女儿入学吗?在校小学生离校出走,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违纪私自游泳溺水死亡的,学校应承担责吗? 学校附近可以开设营业性游戏厅吗? 不给未成年子女看病,构成虐待罪吗? 教唆未成年人殴打他人致伤的,应当承担什么?


 

父母可以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让女儿入学吗?

【案情】

家住某村的李某今年已经 9岁了,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是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父母不让女儿上学是否侵犯了女儿的受教育权。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可以缓学。本案中,李某父母以家里经济困难为由没有送李某上学是可以的。而且作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有权决定是否让子女上学,并不侵犯李某的受教育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由于家长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不让适龄女孩上学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地剥夺了女儿地受教育权。

【评析】

本案涉及到如何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

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前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童被迫失学。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1.政府对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指出,政府应针对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现实中,政府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促进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的实现。首先是根据《义务教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人学。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在办学形式上,除举办普通初中外,还可举办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边远海岛等人口稀少、居住分散的地区,具备师资等办学条件的小学经批准也可举办初中班。同时,制定有关免收学费和实行助学金制度,负责筹措义务教育经费,保证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中央拨给支援不发达地区的资金和补助费等,地方应划出一部分用于该地区的义务教育。其次是对学校、家庭和其他组织、个人在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上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实施制裁,从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实现。

2.学校对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根据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应当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针对一些地方女童就学难的突出问题,学校应继续办好女童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举办女子中小学、女子职业技术学校。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但是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并且所收杂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开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学生,学校可以通过设立减免杂费、女童助学金、女童奖学金、勤工俭学等制度帮助她们。

3.社会对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依照我国《义务教育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社会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实践中,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和自愿捐资助学等途径,增加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机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不得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女性儿童、少年做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如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或免予入学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其是,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适龄女童李某不能按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家长主观方面的原因,那就是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即家庭贫困,无力供养两个孩子上学。解决这个问题光靠家长一方的努力是不够的。女童李某入学问题表面上看是某个家庭的事,实质上关系到政府、社会、学校各自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如果政府、社会、学校都能本着保护未成年女童、少年健康成长的学者为其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帮助,李某入学问题恐怕就不成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