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会宣传 ▲知法、懂法、守法 ▲ 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 正确面对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学法用法 ▲安全在我身边 ▲ “珍爱生命 安全第一”法制教育主题队会教案 ▲ 安全消费 从我做起 ▲ 我的维权事 ▲ 法律伴我行 ▲ 我们身边的法律问题解答 ▲父母可以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让女儿入学吗? ▲ 在校小学生离校出走,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 学生违纪私自游泳溺水死亡的,学校应承担责吗? ▲ 学校附近可以开设营业性游戏厅吗? ▲ 不给未成年子女看病,构成虐待罪吗? ▲ 教唆未成年人殴打他人致伤的,应当承担什么?在校小学生离校出走,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案情】 陈某系某小学学生,孙某为其班主任。2001年4月,陈某由于学习成绩不好被孙老师找其谈话。陈某在与老师谈完话后并没有回到教室。经班长报告老师孙某得知此事,于是到陈某的家中看望,得知陈某也没有回到家中,于是将陈某出走一事告诉其家长。陈某于当日离开小学后在外流浪了将近两年的时间,最终在公安局的帮助下回到家中。经医生鉴定由于长期处于饥饿寒冷状况下,造成肠胃功能紊乱、冻伤形成了静脉炎。且学业荒废两年,再加上家人的四处寻找,陈某和其家人都遭受了巨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因此要求该小学给陈某在经济和精神上给予赔偿,共计500000元。而该小学认为陈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出走是与老师正常的教学方式有着直接必然的关系,因此拒绝承担赔偿。陈某的父母作为陈某的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学校对在校学生离校出走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老师的批评教育行为属正当行为,且没有打骂、恐吓学生,因此不存在过错;同时无法证明陈某高校出走与老师的找其谈话进行教育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在陈某出走后,学校也多方帮助寻找。因此学校对于陈某出走以及造成的后果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即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监督、管理、保护的义务。在本案中,陈某擅自离开学校与学校未尽监管职责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学校在监管方面存在过失。因此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在陈某走出校门后,是选择回家还是流浪,这是学校无法预测的,因此陈某出走流浪与学校管理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因此陈某出走以及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学校不应由学校承担,而应由陈某的监护人自己承担。 【评析】 任何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都必须符合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要判断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发生各种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应当确定学校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的学校对学生应尽的义务,只有违反其义务才需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殊性就在于学校对在校学生行为有管理和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更应当进行特殊的教育管理。小学对在校学习的学生具有以下两项义务:一是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不能未经批准随便出人校门;二是在学校发现学生出走后,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寻找。在本案中,虽然学校在发现陈某出走后及时通知了家长,并多方帮助寻找,但由于学校校门进出管理不严,导致陈某能够未经学校批准而轻易地离开学校,因此学校对于在校学习期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完全的管理、注意义务,对于陈某轻易离开学校负有一定的责任,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 但陈某出走的事实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学校的过失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首先,老师批评教育学生属正当教学行为,并不存在不当。且在本案中,对于陈某的父母所提出的老师孙某所实施的打骂、恐吓陈某的一系列不当的管理教育行为没有证据支持,因此无法证明学校的批评教育行为与陈某离校出走有必然因果联系。其次,陈某在离校时虽未满10岁,但其每日上学放学均不需要家人接送,能够独自往返于学校与家之间,其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得以单独实施的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因此陈某能够自行选择回家或者离家出走两种方式。而在本案中,陈某自行离家出走,在外流浪两年多,期间有能力选择回家。再次,虽然学校有管理不严的过失,但毕竟擅自离校的学生属于少数,所以学校管理不严并非直接导致陈某擅自离校的必然原因。陈某离校后是否会离家出走是某学校无法预期也难以控制的,因此无法推定学校校门管理不严是导致陈某离校出走的直接的原因,学校管理不善过失与陈某出走流浪行为的实施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学校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范围内的责任,但陈某流浪造成的各种人身损害后果及学业荒废等显然与学校的过失行为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不应当承担上述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予以特殊的管理。保护和教育,但学校仅应就其责任范围内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应任意扩大学校的义务和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在本案中,综合考虑责任的成立、范围与责任的大小,同时从规范学校各项管理和加强学校对特殊民事主体的保护的角度,鉴于该学校在发现陈某出走后及时告知其家长,并多方帮助寻找陈某,因此该学校仅应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给予陈某一定的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主要包括陈某在离校出走后造成家人的精神痛苦、寻找消耗的费用等损失。 |